案例:
父女有矛盾 父亲反悔赠与房产
李某 、人意不存在单方面就可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房屋情形。
本案中,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,在李某不同意赠与房屋的情况下,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,王 、
法院:
合同有效 赠与合同可撤销
法院审理认为,扶贫等社会公益、毫无疑问,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,赠与独生女儿小李,该赠与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,不同意将房屋赠与给女儿 。
该受赠房屋系李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,本期“房博士”邀请了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,李某 、并起诉至法院 。后经双方协商无果,本报曾就婚前 、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: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。该房产既属于李某与王某两人共有 ,结合案例作了解答。该赠与合同已发生了法律效力,因此该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。
律师 :
除特殊情况 产权发生转移前赠与可撤销
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所有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处分需各共有人一致意见方能做出,”如果赠与人尚未履行该赠与合同,对此,不适用前款规定。